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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个体户办POS机套现涉案金额达近4000万元

成都POS机代办|银联POS机申请|云闪付收款码办理 发布时间:2012-09-17  浏览:1772次

涉案金额达巨大触犯非法经营罪(2010年已经立法实行)
  近日媒体报道沈阳一工商户丁俊柯雇佣他人以不同商户名义申请到银行POS机,在虚拟交易下(无实际性质的贸易),为他人进行刷卡套现,从中收取手续费,涉案金额达近4000万元。触犯非法经营罪,沈阳和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法院的判决书中认定,丁俊柯自在两年间,先后在沈阳市沈河区万寿寺街附近某民宅内、和平区某小区内,雇佣王某等6人为信用卡持卡套现人员提供刷卡、存取款及转账等服务,共同使用商户名称分别为“通化市东昌区东升海参销售处”、“沈阳市铁西区金凯翔汽车用品商行”、“众合惠普电子商行”、“沈阳铁西区众合惠普电子商行”等10台POS机虚构交易,为3507名信用卡持卡人非法刷卡套现。经宁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丁俊柯非法套现金额高达3984万元。
套现套出的祸端
  今年年初,沈阳市和平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丁俊柯等7人提起公诉。庭审时,丁俊柯供述称,为客户刷卡套现的主要目的是为挣手续费。一名被告人交代了套现的细节:“当你拿到信用卡的那一天起,银行就承诺给你相应额度的预付款。比如,你办了一张额度为1万元的信用卡,银行就答应随时可以借1万元钱给你,这1万元钱,你可以在最长为56天的免息期内还给银行,这期间不算你的利息,为了刺激经济和消费,相当于免息贷款但预付款只能用来消费,银行不让你换成现金取出来。从ATM机上取现的时候,你只能取出占额度50%的现金,同时还需收取1%~3%的手续费。你取走钱后,银行还每天计息。我们就为客户向银行提供虚假的消费记录,然后虚拟消费,再把现金给客户,收手续费。”
法院判决:领刑5年,罚款30万。
  法院判定,被告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结伙共同使用销售点终端POS机,通过虚构交易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为此,依法判处丁俊柯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20万元到5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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